首违不罚和轻微免罚并不意味着餐饮从业者可以掉以轻心,该遵守的规则还是要遵守。
近年来,餐饮行业时常发生“小过重罚”的情况:重庆一女子卖150碗粉蒸肉判赔5万元;74岁个体经营户曾某因销售一瓶78元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肇庆一饼店因使用过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被罚款 1万元……
餐饮人纷纷表示,罚款力度过大,对于小餐饮店来讲,很难承受,希望出台更有“温度”的规则,更加人性化执法。
为解决此类“小案重罚”及“类案不同罚”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于2月7日发布《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以下简称两个《清单》)。
在充分考虑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主观过错和获利情况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制定清单对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其中,“首违不罚清单”包含8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分别为: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散装熟食销售除外);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主体生产过程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规定或食品经营主体经营过程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规定;
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轻微免罚清单”包含4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如下: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两个《清单》明确表示,所有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违法行为必须满足共同的免罚条件。
首先,初次违法(同一生产经营主体两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视为初次违法)需要立即自行改正或者责令改正期间改正。轻微免罚则需要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以及立即自行改正或者责令改正期间已经改正。
其次,免于处罚后,所有相对人应当做到: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除共同的免罚条件外,这12种免罚的违法行为各有对应的免罚条件,比如“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还需要满足“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实际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其中各免罚条件中最为重要的是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该项为先决条件。
由此可见,不罚和轻微免罚都是在条件范围内的,不是无条件的免罚。餐饮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该办的证件要及时办理,不该售卖的过期食品也要尽早处理。有“温度”的执法是为了营造更为和谐的营商环境,给小微企业更多的机会,而不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餐饮经营者还是要坚持合法经营。
另据市场监管总局所表示,对于影响群众健康安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仍要坚决打击、严惩不贷。